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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  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7年(五年制专业4-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校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平台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七条 学分数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  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 学分最小单位为1,理论课教学(含实验)每授课16学时计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上机等每授课16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每教学周计1学分。

  (二)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学生修业年限内累计不低于4学分。

  第九条  最低毕业学分

  四年制本科专业毕业应修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专业毕业应修总学分控制在200学分左右;辅修专业不低于80学分。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注册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每学年年初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年注册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的,其已经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冻结,复学后可重新启用。

  第十四条  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在注册之前办理离校手续的,无需缴纳专业注册费。注册后,专业注册学费和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六条  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预选、补退选和正选三个阶段。一般于每学期第14周开始下学期课程的预选。新学期前两周为补退选时间,选课一经确定,原则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新学习且次数不限。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不超过28学分(不含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九条  免修

  (一)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

  (二)可申请免修的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公共基础课程不得免修;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专业课程能否免修由院、系认定。

  (三)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确认选课结果前填写《青海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通过自学途径申请免修的课程需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跟随期末考试一同进行。

  第二十条  免听

  (一)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青海大学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办理免听手续。

  (三)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课程设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也可以以百分制记分。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经补考或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四条  绩点换算。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成绩

  100-95

  94-85

  84-75

  74-65

  64-60

  <60

对应绩点

  5.0

  1+(成绩-60)x 0.1

  0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第二十五条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公式如下:

  

         

  第二十六条重新学习课程成绩记载。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不显示“重修”字样。

  第二十七条  成绩更正。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院、系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开课院、系由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学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确有问题,应由任课教师填写《青海大学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第七章  辅修专业(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辅修专业(学位)教育课程纳入全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二十九条  具有开设辅修专业(学位)教育条件和资格的院、系应制订单独的培养方案。

  第三十条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取得学分,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主修专业课程名称及性质与辅修专业相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课程认定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三十一条辅修专业的选课、重新学习等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办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毕业时间与主修专业时间相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结业。学生第三至第七学年结束时所获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少14学分及以下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可以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返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校时间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肄业。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后因故退学者、所获学分比培养毕业应修总学分少14学分以上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6年7月28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从2016级学生开始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